新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高校教学及科研的物资基础。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科学规范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服务教学与科研为宗旨,以“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为原则,学校要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设备资源的整体效能。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简称“中心”) 统筹管理全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核定、协调、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复杂维修工作;学院(部)主要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简单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要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专兼职结合的仪器设备维修技术队伍。凡具有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专业教师或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中心”审查认可,均可作为兼职维修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承担仪器设备维修任务。“中心”也可根据仪器设备维修的需要,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专职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
第二章 维修
第五条 凡纳入“新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使用年限达一年以上,已过保修期并有维修价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安排维修。
第六条 预计仪器设备维修后精度严重低下,不能满足教学实验要求,或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价值,或仪器设备维修成本超过原值50%以上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或调剂,不再进行维修。
第七条 一般仪器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通过对易损部件针对性的保养或改造,降低故障发生率及维修频率,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参照《新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九条 一般按“谁供货谁维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联系,进行保修、维护或维修。
第十条 维修程序:
1.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实验室主任要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根据故障复杂程度选择简单维修或报“中心”进行外修。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中心”提交维修申请及“新疆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审批表”;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使用人应首先落实维修经费,再向“中心”提交维修申请。
2.凡须聘请外来人员维修的仪器设备,“中心”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修部位、维修工时、维修等级与维修费用等,并与外修单位签定维修合同。若存在人员维修技能低、维修质量或服务质量差、维修费等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或违反维修合同条款等现象时,“中心”将有权解除维修合同。
3.申报维修单位负责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部位、所更换配件的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数等,其中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逐台(件)单独做好维修记录并存档备查。
4.凡送修的仪器设备零配件不能修复而需要更新的,维修申报单位需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更换的零配件由专人验收。
5、仪器设备修复后,由具体领用人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实验室主任验收,连同维修工时费、零配件清单、更换的旧件等清单,送“中心”办理报帐手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的保修期至少为半年,在保修期内属同一维修部件损坏的,维修申报单位应依照合同要求维修单位无偿进行维修,人为故意或不遵守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的仪器损坏不在保修之列,且再次维修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凡主要用于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所购置设备,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支付。学校鼓励各类仪器设备面向本科和研究生开放,在维修经费方面可酌情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凡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所购置设备,维修经费原则上从原设备购置经费支付;面向科研或社会服务的仪器的维修费用主要由各课题组或服务项目费支付。
第十四条 有偿使用的仪器设备(如复印机、速印机、磁带复制机、刻录机、割字机等),其维修费及更换易损件、消耗材料的费用从所收取的服务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易损件和消耗材料的更换和增添(如硒鼓、墨粉(盒)、色带(架)、键盘、鼠标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教学实验中的消耗材料,如试棒(件)、电线电缆、电子元器件、刀具、药品、试剂等,从使用单位的实验耗材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设备年检费用、计量设备的标定费用列入单位事业费,大型或批量设备升级改造费用列入年度设备计划。
第十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按照《新疆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追究相应责任人及单位责任,其修理费用由责任人或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专职维修人员维修仪器设备一般不付劳务报酬;兼职人员维修校仪器设备,经“中心”与学院共同审核,认定工作量并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九条 为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学校实施仪器设备维修考核奖惩制度。“中心”组织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不定期抽查并统一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的单位,中心有权建议学校在资源分配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对在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推荐,由“中心”核准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同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五章 附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